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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仲裁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与WTO规则接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制度公正、及时、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依据仲裁法重新组建的丽水仲裁委员会已于2002年9月13日正式成立,并已正常开展工作。为在我市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仲裁法。由于人们对仲裁还不够熟悉,对新的仲裁制度还不够了解,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还不多。因此,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仲裁法,将仲裁法列为普法教育的内容,在企事业单位普及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便捷地解决经济纠纷。


    二、要规范格式合同文本,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权利。仲裁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旧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没有仲裁条款,当事人无法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市工商行政管理等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要求,对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市计委、经贸委、农业局、水利局、电业局、外贸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及金融保险机构、集团公司,要对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目前使用格式合同文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凡没有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修订的格式合同文本,一律停止使用。所有的经济格式合同文本中,必须有可以让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条款。要积极提倡当事人通过协商的办法化解矛盾,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将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争议提交丽水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或者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要加强丽水仲裁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丽水仲裁委员会要遵循合法、合情、合理、合算的原则,认真受理和审理仲裁案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等仲裁功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争议,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树立良好的仲裁形象。要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增强仲裁员为当事人服务的意识和责任心,确保仲裁质量。丽水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服务领域扩展到各县(市)企事业单位。


    四、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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